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6民初25573号
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海洋高新区厦门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何超,经理。
被告:天津天新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广开里4-4-102。
法定代表人:刘钢,经理。
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新世纪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元,由天津金山东区电线电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荣廷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鲁振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