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03民初228号
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790号。
法定代表人:许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平,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南路40号。
法定代表人:叶韧。
被告: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新洲集镇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吴兴丰。
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安庆市独秀能源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陶世荣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左可可
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