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981民初88号
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马桥河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许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泓然,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赛岐镇钟山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宋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晋平,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云,女。
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支行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2022年6月2日,原告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由湖南湘江涂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锦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