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

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赣07民终7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南安大道263号。
法定代表人:谢爱民,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吉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住所地:大余县南安镇新民村排上8栋2单元。
法定代表人:江道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大余县黄龙镇圩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余县弘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大余县人民法院(2016)赣072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询问调解的方式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支付的75509.5元赔偿款,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已经提交了证据证明尽到一般管理人的义务,应免除或减轻上诉人的赔偿义务。2.从公路法等相关规定来说,上诉人所尽的义务是使道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只要做到了定期清扫,就不能认为其“疏于养护”。
被上诉人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被上诉人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辩称:(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937号判决书判决三方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即三方共同承担30%的责任,如果说三方之间承担的责任不同,判决中会写明,上诉人只支付了其本应承担的份额。
原审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2.判令两被告按责任比例向原告支付赔偿款75509.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余民一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共同承担30%的责任,应向**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人民币220258.12元,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因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937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也按照该判决所确定的各自份额,分别支付了**的赔偿款项及相关的诉讼费用75509.5元。一审法院认为,魏明诉广州环净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大余分公司、大余县黄龙镇人民政府、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已经两审法院判决确认三方共同承担30%的责任,该共同承担是指三方平均承担相等的民事责任,即三方承担同等责任,而事实上三方也按平均份额承担了赔偿义务。如果三方之间承担的责任不同,在原案两审法院判决中就会作出不同责任的判决。现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诉请要求对原告和两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及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赔偿款75509.5元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要求对原告和两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重新划分及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赔偿款75509.5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要求对原告和两被告之间的过错责任进行划分及要求两被告向其支付赔偿款75509.5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88元,减半收取计844元,由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负担。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连带责任人内部各自“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人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主要根据原因力的大小、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内部各自承担的责任。(2015)赣中民三终字第937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的损害均承担次要责任,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应平均承担赔偿款,在判决生效后,上诉人只支付了自己应负担的赔偿款,无权对被上诉人进行追偿,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支付赔偿款75509.5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8元,由上诉人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大余分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姗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