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南京明仕达干燥设备厂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113执1994号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京明仕达干燥设备厂
申请执行人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明仕达干燥设备厂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南京明仕达干燥设备厂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南京明仕达干燥设备厂负责人**才存款59677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包**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戴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