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1民初5301号
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集镇工业园新天秦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18923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白涛街道油坊居委****综合办公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MA5U4C6T3T。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永原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4元,减半收取1332元,由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