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181民初1704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2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长市仁和集镇工业园新天秦路北侧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791892382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0年5月11日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与被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