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巨领与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181民初879号
原告:*巨领。
委托代理人:徐士坤,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浩,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芦龙乡天扬西路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领与被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领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417元,减半收取4209元,由原告*巨领负担。
审 判 长  *开刚
代理审判员  周家亮
人民陪审员  黄如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万新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