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天民二初字第00457号
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治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唐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万宏实验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运集团张家口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芬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