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瑞格厨具有限公司

江西省瑞格厨具有限公司与某某、南昌天源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湖执字第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瑞格厨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9月2日生。
被执行人:南昌天源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南昌天源商贸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的(2012)湖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南昌天源商贸有限公司存款及收入人民币97500元及利息和执行费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