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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4执23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3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3585492W。
法定代表人:章小东。
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马欢路398号科创中心4号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76222523H。
法定代表人:董正铨。
本院在执行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与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4执2324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叶百成
审判员孔敏
审判员黄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