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124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天龙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76222523H。
法定代表人:俞海波。
被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新昌县万丰广场****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3585492W。
法定代表人:章小东。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6民终42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487111.27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已履行本案执行款1626896.82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海波、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小东采取了限制消费、限制出境报备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百成
审判员 王泽青
审判员 郑超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余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