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04执异107号
案外人赵骋驰,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滨海新城马欢路**科创中心**楼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076222523H。
法定代表人俞海波,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新昌大道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4583585492W。
法定代表人章小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绍兴华斯特实业有限公司、浙江万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骋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案外人赵骋驰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赵骋驰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赵骋驰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明
审 判 员 宋 燕
人民陪审员 金宁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章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