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11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历城商初字第1715号
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KLAUSTAAFEL,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常公元,男,生于1989年3月2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宿舍。
被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金慧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6日以已与被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通过和解方式解决争议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由原告山东力诺瑞特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得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晓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