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2-05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009号
原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866608-X,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光芒路15号。
法定代表人范朝洪,董事长。
被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72434-8,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华中大厦一单元704室。
法定代表人金慧勇,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光芒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20元减半收取366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合计62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接下页)
代理审判员  陈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