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2执7451号
申请执行人: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华中大厦一单元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61724348K。
法定代表人:金慧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靖江中路阳光花城7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672587123N。
法定代表人:严卫军。
申请执行人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1082民初89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131600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临海万邦国际小区35处房地产,已登记查封(轮候),并已发函至上述房地产处置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参与执行分配。被执行人名下浙J×××××别克牌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轮候),但未实际扣押。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3160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严卫军作出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元的决定。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万邦伟盛置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1082执745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金智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 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