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

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1082民初9501号
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华中大厦一单元7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724348K。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海市大洋街道三峰路2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2719526556E。
法定代表人:***。
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耀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减半收取821元,由台州康能人工环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