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某某、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4民初5935号
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
负责人***,行长。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道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