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9民初16703号
原告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5723780-0,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富成立、周**,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76415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水文,身份证号码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0元,减半收取3860元,由杭州前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