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民初字第6866号
原告***。
原告***。
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号码522122197110290045,女,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柏菊花。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东峰,杭州市义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
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镇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朱水文,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育才北路955号。
负责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於国富,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柏菊花诉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柏菊花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柏菊花撤回对***、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区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2元,减半收取4401元,由***、***、柏菊花负担。
审判员陶勇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