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杭萧商初字第1528号
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来清华。
被告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成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96元,减半收取7298元,由原告杭州市萧山区金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