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执317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843499954N,住所地杭州市**区城厢街道城河街54号。
法定代表人施锡昌。
被执行人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517364,住所地杭州市**区新街街道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韩菊泉。
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76415H,住所地杭州市**区党湾镇大西村。
法定代表人余建国。
被执行人余建国,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区。
被执行人***,女,198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余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的(2019)浙0109民初147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926965.57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的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已依法扣划,申请执行人受偿8822元,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轮候冻结,无法扣划;被执行人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A3××××、浙AV××××、浙AV××××汽车三辆,本院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浙江铭阳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街道××大厦××幢××室的房产,已轮候查封,本院无权处置,查得被执行人余建国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北干街道湖滨花园碧云天苑17幢1905室、杭州市××街道××大厦××幢××室的房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余建国名下有位于杭州市**区××街道××大厦××幢××室的房产,另案已拍卖成交,被执行人余建国名下有位于海口市琼山区××路××号××公寓××层××房的房产,已轮候查封;查得被执行人浙江铭阳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有投资昆玉市铭阳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股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余建国名下有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新湾分公司、浙江国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但上述公司已倒闭,股权无处置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有浙江铭泰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股权,本院已裁定受理对于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余建国名下有公积金余额,已冻结。截止2020年9月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8822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109执31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红梅
审判员 凌诗卉
审判员 汤祖元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薛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