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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10500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73576415H,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同兴村。
法定代表人:韩菊泉。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杭州加列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予以免交。
审判员周全林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杨明
书记员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