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

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23民初144号之二
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市容城镇江城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3165710610。
法定代表人:杨诗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兆艺、饶为为,湖北利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市。
被告:***,女,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监利市。
被告: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市朱河镇工业大道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35798835506。
法定代表人:杜荆陵,该公司执行董事。
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因双方和解且已履行,原告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监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计762元,已按双方约定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胡寻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