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1023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朱河镇。
被执行人: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2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在广东省清远市。
本院在执行***与监利天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段德志
审判员 吴敦辉
审判员 张立仿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冯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