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85民初118号
原告:***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负责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4月12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4元,减半收取1472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