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

某某与潍坊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40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6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潍坊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90号(市工商局对面三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9152974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754472X4。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