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民初408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4月6日生,住潍坊市奎文区。
被告:潍坊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民生东街90号(市工商局对面三楼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5791529743U。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驻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明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2754472X4。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新天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