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晋0105民初3289号
原告山西鑫宏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鑫宏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鑫宏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山西鑫宏盛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兴荣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