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626执异12号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申请人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称,我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经异议人查询,得知被执行人系被申请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为保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依法应追加被申请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川0626执247号案的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支持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执行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系被申请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因此,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原告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与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本院于2020年7月9日作出了(2020)川0626民初49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欠 原告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的货款243706元,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和原告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同意于2020年7月15日前在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对绵阳晋港游乐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中一次性支付;二、原告德阳顺辉建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3019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139元,由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自愿负担(已由原告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垫付,被告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在对绵阳晋港游乐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中一并支付给原告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之后,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0)川0626执247号立案受理后,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2020)川0626执24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明被执行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第一分公司系被申请人中泽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
驳回异议人德阳顺辉建材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贺剑锋 人民陪审员  孟 洁 人民陪审员  郑大章
书 记 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