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上诉人某某、某某与被上诉人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被上诉人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晋04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南又名贾帅,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宝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俊文,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上诉人***、贾南因与被上诉人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建兵担任审判长、范宁、闫明先组成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书记员史婧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南经被上诉人***联系在被上诉人长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和焊接工作,该事实各方均无异议。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后,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被上诉人***出具了欠条,原审以不存在劳务关系及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贾南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请在重审中考虑。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2016)晋0421民初3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贾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建兵
审判员  闫明先
审判员  范 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史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