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7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柯民初字第415号
原告: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
委托代理人:方磊。
被告:甘**。
被告: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258元,减半收取6629元,由原告浙江宏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