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执保1136号
申请人:***,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通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19日生,住江西省抚州临川区。
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苏0211民初5001号。申请人***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23万元以内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方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