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5001***与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1民初5001号 原告:***,男,1986年8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莆田秀屿区,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当通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临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衢州市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962元减半收取1981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65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方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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