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新莒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临沂新莒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27民初3809号 申请人:临沂新莒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淮海路00082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莒南县。 申请人临沂新莒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沂新莒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临沂新莒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206020485201800070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承包涝坡镇高家柳沟村2570亩土地所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该部分土地上栽种的果木、林木一宗、房屋(客房、泵房、看护房、办公楼)一宗,及在土地上的其他添加物、电盘室变压器一个(酒店门前);(以上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期限为二年。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负责看护、保管。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