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贵建国、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802执889号
申请执行人:贵建国,男,1972年0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执行人: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75303659-3,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永盛沙发皮革厂内)。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802民初465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贵建国与被执行人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公司法人已布控;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股权等财产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320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