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9-30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衢执民字第74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与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2015)衢执民字第74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依据。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衢执民字第748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忠东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