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2329号
原告:***,女,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被告: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753036593N,住衢州市衢江经济开发区(永盛沙发革厂内)。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被告:**,男,汉族,住浙江省上虞市。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飞月照明工程有限公司、***、***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自愿撤诉为由,明确不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余建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章文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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