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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城县中卫乡屋山村村民委员会与***、***及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翼城县供电公司、翼城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晋民提字第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翼城县中卫乡屋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2月24日生,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明,男,汉族,1966年6月15日生,住山西省翼城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1年6月18日生,住山西省翼城县。
以上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学科,翼城县南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翼城县供电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西师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翼城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翼城县。
法定代表人:宋东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乔杨森,该公司职工。
再审申请人翼城县中卫乡屋山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高明、***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翼城县供电公司、翼城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3)晋民申字第661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存在问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翼城县人民法院(2008)翼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2011)翼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临民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2012)临民终字第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翼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斌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