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225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悦民,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桂花,该单位法务,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茜,该单位法务,住单位宿舍。
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曙光花园望山园1号楼8F。
法定代表人: 王志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机动车进行了查封,但车辆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 玲
审 判 员 张瀚文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