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225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杨悦民。
被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曙光花园望山园1号楼8F。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本院在执行北京电力设备总厂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因不知车辆的具体下落,故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王金鑫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