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1024执恢8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亮。
本院在执行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其义务。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于2018年6月20日约谈申请人,经申请人同意后终结该案件的执行程序。
2、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依职权恢复执行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劵及车辆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存款,本院已冻结并划拨至洪洞县人民法院账户。
3、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6月15日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武亮上网发布了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霍州煤电集团洪洞亿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武亮的个人高消费。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符合终本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原仲裁委员会(2015)并仲裁字第36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席成建
审判员 杨青峰
审判员 薛德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