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豪特电力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08民初30967号
原告:西安豪特电力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西咸大道东段0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34017154L。
法定代表人:李秀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曙光花园望山园1号楼8F。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26282556。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原告西安豪特电力开关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特公司)与被告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豪特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三得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豪特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北京三得公司支付豪特公司隔离开关货款516600元;2、判令北京三得公司支付利息(以5166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3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息6%的标准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由北京三得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80万吨/年电石装置隔离开关购销合同》,约定购买隔离开关20组和隔离开关单极16组,总价1064000元,结算方式:合同签订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10%,货到验收合格后需方向供方支付合同总价的50%,安装完毕后支付30%,质保金10%。合同签订后,豪特公司根据北京三得公司的开票要求,于2014年7月9日开具发票,但北京三得公司告知付款由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得公司)付款,经三方同意签署三方付款协议。由于北京三得公司未付款,经豪特公司与北京三得公司再次协商,于2016年11月28日签署分期付款协议,但北京三得公司至今仍余部分货款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北京三得公司未作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12月10日,北京三得公司与豪特公司签订《青海盐湖金属镁一体化项目80万吨/年电石装置隔离开关购销合同》,约定由北京三得公司购买豪特公司隔离开关共计1064000元。后于2013年12月23日,豪特公司与江苏三得公司、北京三得公司签订三方协议,主要约定就上述隔离开关购销合同由江苏三得公司代北京三得公司向豪特公司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江苏三得公司陆续向豪特公司支付货款共计536400元。就剩余未支付货款527600元,2016年11月28日,豪特公司与北京三得公司再次签订《付款协议》,主要约定北京三得公司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分24期向豪特公司清偿上述剩余货款。合同签订后,北京三得公司仅于2016年12月30日支付豪特公司11000元,其余货款516600元未再支付。
本院受理本案后,根据豪特公司提供的电话和地址无法通知北京三得公司应诉。本院依法公告向北京三得公司送达了全部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北京三得公司在规定的开庭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豪特公司与北京三得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己方义务。现豪特公司供货后,就剩余未付货款,北京三得公司已与豪特公司达成还款协议,其应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其逾期未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豪特公司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起算之日,与本院认定不一致,本院予以调整。
北京三得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西安豪特电力开关制造有限公司货款5166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16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西安豪特电力开关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38元及公告费260元,西安豪特电力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