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泛诺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1执异83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泛诺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东里乙48号3026。
法定代表人:颜永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俊海,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30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曙光花园望山园1号楼8F。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
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京0101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在执行泛诺依(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诺依公司)与江苏三得普华智能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三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泛诺依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三得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泛诺依公司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泛诺依公司称,其与江苏三得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江苏三得公司并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江苏三得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三得公司持有被执行人公司100%的股权。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追加北京三得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
为支持其主张,泛诺依公司向本院提供了(2017)京0101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1执8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江苏三得公司和北京三得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络打印件各一份作为证据。
经本院合法传唤,被执行人江苏三得公司及被申请追加人北京三得公司未到庭参加听证,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审查查明,(2017)京0101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江苏三得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泛诺依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京0101执8775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出具(2019)京0101执877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1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江苏三得公司系北京三得公司为唯一股东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上述事实有(2019)京0101执8775号执行案卷材料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可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案外人为被执行人的情形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江苏三得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已出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北京三得公司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对泛诺依公司的追加申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7)京0101民初7699号民事判决书对应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胡建光
审  判  员   幸浩辉
审  判  员   宋 青
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