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8执18792号
移送执行人: 执行局。
被执行人: 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乡曙光花园望山园1号楼8F。
法定代表人:王志泳,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执行局与北京三得普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晋军
审 判 员 韩毅强
审 判 员 曹彦青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