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19583号
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6号二区9号楼-1至11层101内2层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咏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畅,北京市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科研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保。
本院受理了原告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建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张宝武
审判员  李雪莲
审判员  王开艳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成维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