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英大某某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8230号
原告:**,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科研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建保,董事长。
被告:山东英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29号祥泰广场项目4号商务公寓1612。
法定代表人:谭卫星,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东英大**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强
书记员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