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48号 原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科研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东街15号院1号楼1层6-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普华公司)与被告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蜂巢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电普华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九蜂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电普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九蜂巢公司偿还我公司垫付的劳务人员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1555560.84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判令九蜂巢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诉讼中,中电普华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九蜂巢公司偿还我公司垫付的劳务人员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用1437961.42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9日,双方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九蜂巢公司为我公司提供人力资源服务,我公司向其支付服务费。2020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服务外包合同延期至2021年7月31日,服务费至2020年11月份由200元每月每人变更为150元每月每人。合同履行过程中,我公司按时向九蜂巢公司支付服务费,九蜂巢公司却因其董事长涉嫌刑事犯罪,公司账户没有资金,拖欠工作人员的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合计1555560.84元,我公司无奈代其垫付了上述费用。为维护我方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九蜂巢公司未到庭或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并据此认定如下事实: 2018年3月19日,中电普华公司(甲方)与九蜂巢公司(乙方)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供承包服务,合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乙方应当根据甲乙双方的约定在服务项目开始前选聘适当的工作人员承担服务工作,并保证服务事项如期开展。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乙方工作人员与乙方之间为劳动关系,与甲方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关于服务费用标准,基本报价包括A(月税前工资、社保企业部分、员工福利、差旅补贴成本、超时服务成本、额外奖励成本)、B增值税、C服务费(200元/人/月(100人以下));分项明细包括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代发员工工资及薪酬管理、服务费等。 2019年9月1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合同服务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2020年12月23日,双方签订《关于补充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服务费至2020年11月份由200元/月/人变更为150元/月/人。 合同签订后,中电普华公司支付服务费至2021年4月。中电普华公司称九蜂巢公司未代缴88名员工2021年4月的社保及2021年3月至4月的公积金,公司发现问题后,进行了补缴,补缴的费用包括社保709561.42元(其中,案涉合同项下88名员工的社保费用593240.01元,因九蜂巢公司欠缴集团项下很多公司的社保,集团最后分配给公司的指标是709561.42元)及公积金728400元,其中,公积金补缴是委托另外两家人力外包公司国际人才和中电德瑞进行补缴。 为证明其主张,中电普华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交易回单2份,证明已足额支付九蜂巢公司2021年3月至4月的服务费;2.88名员工社保及公积金扣款明细及其中2名员工的社保及公积金补缴凭证,证明九蜂巢公司欠缴费用情况;3.中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15张,证明补缴社保情况;4.2021年5月打款费用情况说明2份,证明补缴公积金情况。 另查,中电普华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起诉状。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电普华公司与九蜂巢公司签订的《服务外包合同》、《补充协议》、《关于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内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本案中,中电普华公司向九蜂巢公司支付服务费,由九蜂巢公司代缴员工社保及公积金。现中电普华公司已履行其合同项下义务,九蜂巢公司未代缴员工社保及公积金,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现中电普华公司已垫付合同项下劳务人员社保及公积金费用,现其起诉要求九蜂巢公司偿还上述垫付费用,具备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关于费用数额,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项下九蜂巢公司欠缴的费用包括88名员工2021年4月的社保593240.01元及2021年3月至4月的公积金728400元,以上合计1321640.01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中电普华公司主张的集团分配指标差额部分,非本案所涉合同项下欠款,双方可另案解决。 关于利息,因九蜂巢公司的违约行为,中电普华公司产生垫付费用的利息损失,现其主***巢公司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起诉之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具备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垫付的劳务人员公积金及社会保险费共计1321640.01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321640.0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0月13日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742元(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435元,已交纳;由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163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公告费260元(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九蜂巢人力资源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给付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翟 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