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3民初16199号
原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小营东路15号科研楼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致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西辅道2号。
法定代表人:苟锐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西电电力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普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44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路安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印:扈艳红校对:安菲菲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