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龙游县公路管理段、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衢龙民初字第53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
被告: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小海。
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龙游县龙腾公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龙游县公路管理段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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