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004民初3895号
原告:***,男,196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男,199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田春,男,199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原告:**,女,193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仙桃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达,仙桃市沔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忆美国际公馆**。
法定代表人:刘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亮,男,职工。
被告:***,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湖北瑞通天元(仙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田春、***、**与被告湖北仙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8日立案。原告***、田春、***、**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春、***、**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24元,减半收取计3262元,由原告***、田春、***、**负担。
审判员 梁建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帆